昆明市 2023 年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汇编
【编者按】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 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 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违法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 使得非法集资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遭受经济损失,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同时,非法集资严重干扰社会正常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影响社会和诣。我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非法集资是一种违法行为,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近年来,一些企业单位和个人打着“投资理财”“投资养老”“资金众筹”的旗号,编制虚假项目、虚假宣传造势,以承诺高额回报,利用亲情友情诱骗等手段在网贷、养老、涉农、房地产、民间投融资、新能源、康养等行业领域开展非法集资活动,造成恶劣影响。
为此,昆明市处非办汇编了本市近年来发生的非法集资典
型案例,向社会广大人民群众进行提醒宣传,希望广大市民朋 友保持高度警惕,遇到类似情况,务必做到“四个不”:一是 对高息“诱饵”不动心。二是对老板“实力”不崇拜。三是对
企业“背景”不迷信。四是对熟人“热心”不轻信。
在此,昆明市处非办郑重提醒: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任 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 门举报。同时,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非法集资参与 人自行承担,希望广大市民朋友,特别是中老年朋友,通过学 习了解非法集资典型案例,能够擦亮双眼、辨清陷阱,守住钱 袋子,护好幸福家!
昆明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昆明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各地区处非部门举报电话:
市处非办 | 0871-64881308 |
五华区处非办 | 0871-63632359 |
盘龙区处非办 | 0871-63100255 |
官渡区 处非办 | 0871-67160554 |
西山区处非办 | 0871-68179215 |
呈贡区处非办 | 0871-67479927 |
东川区处非办 | 0871-62135911 |
安宁市处非办 | 0871-68685633 |
晋宁区处非办 | 0871-67806711 |
富民县处非办 | 0871-68813179 |
宜良县 处非办 | 0871-67594850 |
嵩明县 处非办 | 0871-67921404 |
石林县处非办 | 0871-67790929 |
禄劝县处非办 | 0871-68911137 |
寻甸县处非办 | 0871-62653005 |
高新区处非办 | 0871-68155580 |
经开区处非办 | 0871-68162976 |
滇池度假区处非办 | 0871-64893297 |
阳宗海风景区处非办 | 0871-66024968 |
问题 1
防范非法集资快问快答
什么是非法集资?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 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问题 2
非法集资的常见套路是什么?
第一步:画饼。不法分子会编织一个或多个尽可能“高大上”的项目。以“新技术”“新革命”“新政策”“区块链”
“虚拟货币”等为幌子,描绘出一幅预期报酬丰厚的蓝图, 把投资人的胃口“吊”起来,让其产生“不容错过”“机不可失”的错觉。不法分子一般会把“饼”画大,尽可能吸引投资人的眼球。
第二步:造势。不法分子通常会利用一切资源把声势做大,通过举办各种造势活动,比如召开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现场观摩会、体验日活动、知识讲座,组织集体旅游、 考察,赠送米面油、话费,展示各种或真或假的“技术认证”
“获奖证书”“政府批文”,公布一些领导视察的影视资料、 公司领导与政府官员或明星的合影等,故意把活动选在政府会议中心、礼堂进行,其场面之大、规格之高极具欺骗性。
第三步:吸金。不法分子会想方设法套取你口袋里的钱, 其通过返点、分红等方式,给参与人初尝“甜头”,使其相信把钱放在他那儿不仅有可观的收入,而且比放在自己口袋里还安全,诱使投资人不仅将自己的钱倾囊拿出,还动员亲友加入,集资金额雪球越滚越大。
第四步:跑路。不法分子往往会在“吸金”一段时间后跑路,或者因为原本就是“庞氏骗局”人去楼空,或者因为经营不善致使资金链断裂,导致投资人遭受惨重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问题 3
非法集资常用集资噱头有哪些?
从过去的农林矿业开发、民间借贷、房地产销售、原始股发行、加盟经营等形式逐渐升级包装为投资理财、财富管理、金融互助理财、海外上市、私募股权等形形色色的理财项目,并且承诺有担保、可回购、低风险、高回报等。同时, 也有不法分子把在地方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吹成上市,把在美国 OTCBB 市场挂牌吹嘘成在纳斯达克上市,有的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等新的名词迷惑群众,假称新投资工具或金融产品,有的利用专卖、代理、加盟连锁、消费增值返利、电子商务等新的经营方式,欺骗群众投资。
问题4
如何识别、防范非法集资?
“四看三思等一夜”法。
四看。一看融资合法性,除了看是否取得企业营业执照,
还要看是否取得相关金融牌照或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二看宣传内容,看宣传中是否含有或暗示“有担保、无风险、高收益、稳赚不赔”等内容。三看经营模式,看有没有实体项目, 项目是否真实、资金的投向去向、获取利润的方式等。四看参与集资主体,是不是主要面向老年人等易感群体。
三思。一思自己是否真正了解该产品及市场行情。二思 产品是否符合市场规律。三思自身经济实力是否具备抗风险 能力。
等一夜。遇到相关投资集资类宣传,一定要避免头脑发热,先征求家人和朋友的意见,拖延一晚再决定,不要盲目 相信造势宣传、熟人介绍、专家推荐,不要被高利诱惑,盲目投资。
问题5
日常工作生活中如何避免非法集资陷阱?
一要理性,不要侥幸。天上不会掉馅饼,掉下来的不是
“圈套”就是“陷阱”。要坚守理性思维,想想自己懂不懂,比比风险大不大,看看收益水平合不合实际,问问家人朋友怎 么看,不要被赌博心态和侥幸心理蒙蔽双眼。
二要稳健,不要冒险。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还可能是投资骗局,投一次就血本无归,要合理评估自身承受能力, 审慎确定风险承担意愿,不冒险投资。
三要警惕,不要盲目。“收益丰厚、条件诱人、机会难得、名额有限”都很可能是忽悠,一定要警惕、警惕、再警惕!多留个心眼儿,绝不要听风就是雨,盲目“随大流”投资。
【新能源投资类】
案例一:
云南某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关键词:新能源 汽车租赁 投资 回报
案例概述:2020 年至 2022 年,云南某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通过提供广场舞场地、召开宣传活动会、电话宣传等方式,诱使投资群体投资该公司的“新能源汽车租赁及充电桩建设”项目,并对外宣称“本金安全且每月可获得1.6%-2%高额回报”,从而吸引投资人进行投资,截止案发, 该公司非法吸收资金 5498 余万元,涉及投资人 659 人。
案例分析:案例中,云南某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投资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等国家重点扶持项目为噱头, 通过包装宣传公司资金雄厚、产业项目多、发展前景好的形象,从而吸引投资人进行投资,构成违法犯罪。
案例提醒: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 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案例二:
乔某某集资诈骗案
关键词:新能源 材料 投资
案例概述:2016 年 4 月至 11 月,乔某某注册成立有关公司,并以公司名义租赁空厂房(租期仅半年),在厂房内放置几台设备,自始至终工厂并未实际投产,整个公司的工 作都围绕吸引投资展开。期间,乔某某通过推介会、发传单 等形式开展线下宣传活动,对外宣称公司从事新能源材料生产和废旧资源回收加工,吸引投资者投资,截止 2016 年 11
月,乔某某集资诈骗所得款项共计 560 余万元,涉及投资人
118 人。
案例分析:本案中,该公司假借新能源项目扩建名义, 通过虚构项目标的,承诺高额收益,非法吸收客户资金,并将吸收资金用于偿还乔某某个人欠款及其他个人开支。
案例提醒:不法分子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新能源发电投资项目为名,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向社 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广大市民要注意,任何企业或个人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向个人直接融资,违规接 受、归集消费者的资金,都是非法集资。
案例三:
罗某某、吴某某、刘某集资诈骗案
关键词:新能源 汽车销售 还本付息
案例概述:2021 年,罗某某、吴某某、刘某三人通过成
立两家公司,组织公司员工面向公众宣传投资可以获取高额利息,并承诺到期还本付息,期间,罗某某三人以云南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义与客户签订《汽车销售协议》,骗取客户投资款。2021 年 10 月至 2022 年 4 月,罗某某、吴某某、
刘某利用云南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非法吸收资金 1100 余万
元,涉及投资人 452 人。
案例分析: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不法分子利用国家新能 源政策等为诱饵,挂羊头卖狗肉式的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集 资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盈利远远不足以支付全部本息,归 还本息主要是通过以新还旧来实现。
案例提醒:广大市民朋友要提高警惕,加强风险防范意识,防范打着“金融创新”“金融科技”“消费返利”“资 金互助”“虚拟货币”“股权投资”等旗号实施非法集资的 活动,避免上当受骗、遭受经济损失。
案例四:
昆明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关键词:新能源 汽车 保本 高收益
案例概述:2021 年,昆明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投资新能源汽车为噱头吸引中老年人进行投资理财,期间,该公司 通过租借场地设施、举办大型各种活动和租赁高档场所,打
着保本高收益(年化利率 24%)的口号诱导公众投资。截止案发,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 820 余万元,涉及投资
人 150 余人。
案例分析:该公司以投资公司新能源汽车、修建充电桩、蔬菜大棚等项目为名,通过承诺高收益吸收资金用于还本付息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触碰法律底线,是以假冒政府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项目为名的金融违法犯罪活动。
案例提醒:近年来,非法集资手段花样百出,除传统的高利息理财产品外,还呈现出社会领域与专业领域相叠加、网上与网下相交织等新特点,披上了当下流行的“电子商务”
“养老”“众筹”“认筹”“区块链”“刷脸”“农林牧业”
“碳达峰”“碳中和”“量子科技”“共享经济”等外衣, 常以虚假高新项目非法吸收资金。广大市民朋友要时刻提高警惕,在高息诱惑面前保持理性,审慎投资,远离高息诱惑, 警惕非法集资。
【农业种植类】
案例五:
张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关键词:三七种植 健康产业 三七 高收益 投资案例概述:2017 年 6 月,代某某、张某某通过成立云南
某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虚构公司三七种植、温泉开发等项目,对外进行宣传,期间,公司租借其他公司(企业)种 植园、温泉度假区等场地设施,带领投资人前往参观,骗取 投资人信任后,承诺保本高收益诱导投资人出资。截止 2021
年 1 月,代某某两人通过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 545 万
元,涉及投资人 22 人。
案例分析:本案中,该公司以三七种植、温泉开发为名, 通过虚构项目,非法吸收投资人资金,构成违法犯罪。
案例提醒:在农业项目中,不法分子往往以种植养殖、入股分红、投资理财等为名,以高利率为诱饵,骗取投资人资金。面对农业投资项目,广大市民朋友一定要理性分析投资收益的可能性,尤其要对打着“高回报、保本金、低门槛、 返利、分红”旗号的项目保持头脑清醒和理性判断。
案例六:
任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关键词:生态农业 养殖基地 诱骗 投资
案例概述:2017 年 3 月至 2019 年 5 月,云南某财务管理公司以投资生态农业开发项目、养殖基地开发项目等十个项目 为名,诱骗投资人参与投资,由于项目亏损,最终导致公司资 金链断裂,不能兑付客户收益。期间,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 款共计 3024 万元,涉及投资人 502 人。
案例分析:该公司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为募集资金, 通过散发宣传单、门店宣传、举行推介会活动、组织投资人现场考察项目等方式,以高回报、高利息为诱饵,向投资人吸收资金,构成违法犯罪。
案例提醒:不法分子常以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 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农业项目为名,向投资人承诺限期高价回 购,引诱群众投资,最后携款潜逃,造成投资人财产损失。
案例提醒:非法集资的手段和方式万变不离其宗,对于亲 戚朋友的介绍、推介,要考量是否能够保障资金安全、有关项 目是否合法合规,不能仅仅因为信任亲朋好友就盲目投资。在 向自己不熟悉的对象出借资金或进行投资时,切忌倾囊相授, 要充分认识到出借或投资周期短,并不等于资金安全系数高。
案例七:
云南某投资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关键词:林产品 石料加工 返本付息 投资
案例概述:2015 年,郁某以投资公司的商品林建设、林产品深加工、石料加工、养殖等项目为名,向社会公众进行 宣传,承诺到期返本付息,吸引社会公众以借款的方式进行投资。截止案发,郁某非法吸收资金 233 万余元,涉及投资
人 126 名。
案例分析:不法分子打着农业投资的旗号,打着发展现代农业,进行特种农产品开发的旗号,以高额回报为诱饵, 骗取投资人资金。
案例提醒:农业项目受天气等因素影响,往往存在不确定性,如遇许诺固定比例回报,尤其是以月计息的,投资者务必要谨慎,必要时可以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咨询相关信息,切勿盲目相信所谓的生态农业和高科技种植、养殖项目, 避免误入所谓的“高收益”陷阱。
案例八:
韩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关键次:农业科技 入股 分红 投资回报
案例概述:2015 年,韩某某成立的某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推介会等宣传方式,面向社 会公开宣传工业大麻种植项目,承诺给予高额投资回报,吸 引社会不特定群众以公司内部员工的名义入股工业大麻种植项目并参与分红,截止案发,该公司非法吸收资金 300 余
万元,涉及投资人 30 余人。
案例分析:蹭热点是不法分子常用的方法与手段,本案中,不法分子虚构工业大麻种植项目,吸引投资者参与投资。 事实上多数非法集资企业平台或个人不具备所从事项目资质、无正当实体、收益与其承诺的回报不匹配,其运作模式
违背价值规律,资金运转和高额返利难以长期维系,一旦资 金链断裂,投资人将面临严重损失。
案例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一定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 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涉老养老类】
案例九:
徐某某等人集资诈骗案
关键词:投资管理 合同 外汇理财
案例概述:2015 年,徐某某等人成立的云南某投资管理公司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违规开展外汇理财经营业务, 在全市各大公园、广场、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区向老年人进行宣传售卖,并承诺保本付息、随存随取,进行合同诈骗。 截止案发,该公司非法吸收资金 19 亿余元,涉及投资人 4000 余人。
案例分析:该案中,不法分子假借外汇理财之名,利用普通市民缺乏外汇金融知识的漏洞对市民进行欺骗,非法吸 收资金。
案例提醒:广大市民朋友要高度警惕不法企业(人员) 利用“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纪公司”进行推销金融
产品和投资项目的非法集资活动,坚决不参与自己不了解的境外投资项目。
案例十:
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关键词:健康管理 养老 利息 投资
案例概述:2022 年 1 月至 5 月,刘某某作为云南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雇佣业务员发放宣传单、口口相传等多种方式面向社会宣传投资养老项目,承诺定期支付利息,到期归还投资本金,变相吸收社会资金。截止案发, 刘某某通过公司非法吸收资金 710 余万元,涉及投资人 125 人。
案例分析:本案中,不法分子以“以房养老”、每月坐 享高息收益等为名进行虚假宣传,诱骗老年人通过房产抵押借款理财,非法吸收资金。
案例提醒:面对形形色色的骗术,广大市民朋友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老年人不要贪图违法犯罪分子的小恩小惠,面对免费派送大米、免费旅游参观、免费问诊赠药等活动都要引起足够的警醒,不要在“免费”的诱惑下去“付费”,成为犯罪份子的“盆中餐”。
案例十一:
陈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关键词:保健 理疗 会员卡 分红 投资
案例概述:2017 年 4 月至 2018 年 3 月,陈某通过富民县某某保健食品经营部,针对老年人开展到店免费理疗活动,期间,以投资可获得现金分红、免费旅游和领礼品为名 进行宣传,诱使 74 名老年人购买“银卡、金卡、钻石卡、
白金卡、翡翠卡”五种会员卡,非法吸收资金 300 余万元。案例分析: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心理需求,通过嘘寒问
暖、聊天解闷、免费理疗等“亲情”攻势,在骗取老年群体 信任后,通过灌输错误投资理财知识,实施骗取钱财。
案例提醒:随着我国老龄群体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人盯住了“养老市场”,广大老年人要提高防范意识,莫让“伪 温情”掏空自己的钱包。
案例十二:
孙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关键词:保健食品 购销合同 收益 还本付息
案例概述:2007 年孙某某注册成立的昆明某保健食品营销有限公司通过与客户签订《云南省某系列产品购销合同书》,承诺每月给予客户 3%的收益,到期还本付息,向中老
年客户非法吸收资金,截止案发,该公司非法吸收资金 599
万元,涉及投资人 79 人。
案例分析:不法分子巧借名目,对老年人花言巧语进行笼络,诱导老年人拿出自己的养老金购买所谓的“保健品”, 但实际上,所谓的保健项目都是虚构项目。
案例提醒:广大老年朋友在购买保健品时,首先要警惕各种以免费为名的保健品推销活动,不轻信、不购买;其次要养成正确的就医看病习惯,不要相信所谓专家的夸张宣传和神奇疗效,更不要相信有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
【涉外投资类】
案例十三:
高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关键词:国际外汇 保本 投资 收益
案例概述:2018 年 1 月至 2019 年 12 月,高某租下城区豪华写字楼作为某国际外汇办公场所,期间,通过讲座及网 页宣传等方式面向社会进行宣讲,承诺该国际外汇平台在保住本金的同时,按照 5%收益给予投资回报。
案例分析:本案中,不法分子通过自己设立的外汇投资 平台向投资人收取资金,但实际上,这些资金被不法分子挪 作他用。
案例提醒:国家对外汇交易有着严格的法律法规调整约
束,外国公司未经许可严禁在国内开展外汇交易业务,国内 个人严禁非法从事外汇交易,目前一切非国家交易场所从事 的所谓外汇交易,都是虚假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十四:
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关键词:外汇金融 代理 利息 回报 投资
案例概述:2015 年,杨某某打着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某外汇金融集团中国区总代理的旗号,通过口口相传和推介 会、发放传单等方式对外公开宣传,以投资“非农”项目和参与国外项目为由,承诺 24%-36%的高额利息回报,非法吸收资金 2800 余万元,直接造成多名投资人重大资金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中,杨某某以炒作外汇为名,自称具有 专业团队操盘托管,承诺高额资金回报,利用了社会公众对 相关行业不了解和投资人的片面投机心理实施非法集资行为。
案例提醒:近年来,非法集资的名目从过去的农林矿业
开发、民间借贷、房地产销售、原始股发行、加盟经营等形式逐渐升级包装为投资理财、财富管理、金融互助理财、海外上市、私募股权等形形色色的理财项目,并且承诺有担保、 可回购、低风险、高回报等。广大市民要知道天上不会掉馅饼,掉下来的不是“圈套”就是“陷阱”,要理性思考,想
想自己懂不懂,比比风险大不大,看看收益水平合不合实际, 问问家人朋友怎么看,不要被赌博心态和侥幸心理蒙蔽双眼。
案例十五:
昆明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
款案
关键词:投资管理 委托理财 协议
案例概述:2015 年 6 月至 2020 年 6 月,徐某某等人通过云南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昆明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策划“委托理财”经营业务,设计出不同期限不同收益的保本付息理财产品,自设资金池,在全市各大公园、广场、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区,针对中老年人公开推销公司理财产品, 并以“委托理财”“委托外汇投资”名义与客户签订协议, 非法吸收资金 5.68 亿元,涉及投资人 2134 人。
案例分析:案例中,云南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昆明某
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公开宣传,招揽中老年客户销售“委 托外汇管理“金融理财产品,代理所谓国际外汇业务,对外 发售理财产品,承诺保本付息,高额回报,非法吸收社会公 众存款,构成违法犯罪。
案例提醒:再次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不要轻易相信所谓 的高息“保险”、高息“理财”,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不 要与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
案例十六:
刘某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关键词:投资 健康管理 合伙协议
案例概述:2017 年 12 月至 2018 年 10 月,刘某以投资公司名义,虚构“中泰铁路”投资项目,在无任何项目和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投资人非法吸收资金 600 余万元。同时,刘某还以健康管理公司为名,公开对外宣传,承诺高息,通过与投资者签订《投资合伙协议》, 非法吸收资金 155 万元。
案例分析:近年来,不法分子以小众理财项目招募合伙 人,以投资境外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假 借实体项目、交易所、合伙人或原始股进行非法集资,这些 项目往往看上去具有高收益,但实际上全部是虚构项目。
案例提醒: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的项目,广大人民群众不 要抱有侥幸心理。有些平台一开始就是诈骗平台,只要投钱 就石沉大海。
【网上理财类】
案例十七:
姚某等人集资诈骗案
关键词:金融中介 虚构 诱饵 高收益
案例概述:2016 年 1 月,姚某等人注册成立的某公司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开展“网络经济信息咨询”和网络贷款平台“金融中介服务”业务,虚构资金用途,以高回报收益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 1025 万余元,涉
及投资人 7773 人。
案例分析:近年来,不法分子借用公司“网络经济信息咨询”业务,以高回报收益为诱饵,采取线上线下方式非法吸收资金,造成投资人财产损失。
案例提醒:广大市民群众在投资理财时一定要注意查看企业是否具备经营资质,是否取得理财投资相关金融牌照或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切勿相信所谓“稳赚不赔”“高收益、 零风险”的谎言,谨记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
案例十八:
王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关键词:平台商城 团购 返现 消费 投资
案例概述:2017 年,王某某等人在昆明市多地召开大型招商会议,对外宣传其“某众团购”平台的经营模式及运作方式,承诺在平台商城购物可获的 1:5 和 1:10 的比例返现, 吸引众多商家及会员加入平台进行消费投资,最终,因资金链断裂,该平台无法兑现收益,导致投资人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该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利用社会公众对
相关行业的认识不足的漏洞,以销售所谓平台积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付回报,是典型的非法 集资手法。
案例提醒:近年来,非法集资的手段和方式不断翻新, 不法分子往往会打着“创业、创新”的旗号,以“购物返本”
“消费返利”“购车返现”“消费等于赚钱”“看广告赚外 快”“你消费我还钱”为噱头,承诺高额甚至全额返还消费款、加盟费等来欺骗广大人民群众。广大人民群众在面临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时,要保持冷静分析和独立判断, 并多向专业人士咨询,不要跟风投资,不要轻易决策。
案例十九:
昆明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款案
关键词:金融平台 服务 高额收益 投资
案件概述:2017 年 1 月至 2019 年 6 月,侬某某利用昆明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对“卓某金融网络金融平台”进行经 营,期间,侬某某对平台进行线下推广,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3.1 亿余元,涉及投资人 1200 余名。实际经营中,侬某某通过借新还旧支付投资人高额收益回报,并将剩余资金挪作他 用,直接造成投资人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案例中,侬某某虚设金融投资借款项目,向 社会不特定人群进行宣传,非法吸收资金,是以金融投资为
名实施的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已构成违法犯罪。
案例提醒: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还可能是投资骗局, 投一次就血本无归!广大人民群众要合理评估自身承受能力,审慎确定风险承担意愿,不冒险投资。
案例二十:
姚某、李某等人集资诈骗案
关键词:互联网 金融服务 平台 融资
案例概述:2016 年 1 月至 2020 年 3 月,姚某、李某等人利用深圳某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搭建的交易平台,虚构集资用途、非法设立资金池,推行“挂包融资”业务向社会大众集资。期间,姚某、李某等人安排人员注册成立无实际经营活动的“空壳公司”,通过在平台上登记虚假项目进行非法集资,截止案发,姚某、李某等人非法吸收资金 10
亿余元,涉及投资人 7000 余任。案例分析:
当前涉众型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处于高发态势,此类违法犯罪对金融安全、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威胁,增加了社会不和 谐、不稳定因素,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减损了 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案例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时刻警惕,多向行业有关监管部门咨询,增强自身风险防范意识,有效预防非法集资陷
阱。
案例二十一:
邓某某、费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关键词:虚拟货币 高额回报 平台投资
案例概述:2016 年至 2019 年,费某某、文某某、邓某某、李某某等人以在网络平台投资国内“蒂克币”、菲律宾
“蒂克币”可获得高额回报为名,面向社会进行宣传,吸引 群众参与投资,期间,费某某等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资人非 法吸收资金 2000 余万元。
案例分析:近年来,不法分子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 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已成为非法集资的新形式。
案例提醒: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 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属于非法金融行为,广大人民群众要保持理性,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谨防上当受骗。
【股权交易类】
案例二十二:
苏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关键词:原始股 股权 投资 承诺 收益
案例概述:2016 年至 2018 年,苏某某先后以昆明市呈贡区等地注册成立云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云南某健康产 业有限公司、云南某医学技术研究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进 行宣传,承诺认购公司股权可获取收益,吸引群众购买公司原始股进行投资。截止案发,苏某某非法吸收资金 700 余万
元,涉及投资人 95 人。
案例分析:股票发行是受国家证券监管机构监管的融资 行为。苏某某等人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向社会公众 发行原始股权,并承诺可退股、可分红返利,是股权类型典 型非法集资形式。
案例提醒:原始股是指公司上市之前发行,可在上市一段时期后售出的股票,是股票的一种特殊形态,不具有公开募集性,广大人民群众不能单单看到“原始股”可能存在的 收益,也要注意分辨“原始股”的真伪和投资的风险,认清犯罪的本质,不要盲目投资,更不要被高息所诱惑,落入非法集资陷阱。
案例二十三:
覃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关键词:投资 咨询 保本 高收益
案例概述:2015 年 10 月至 2018 年 11 月,覃某某先后成立云南某投资有限公司、安宁某经济咨询有限公司、红河州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宜良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石林县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多个投资项目为诱饵,以保本高收益诱导公众出资,期间,非法吸收资金 5059 万元,涉及投资人近千人。
案例分析:案例中,覃某某成立多家公司,以虚假项目进行宣传,诱骗他人投资,其公司经营人员在明知公司业务不合法的情况下,仍向社会大众吸收资金,并承诺高收益, 已构成违法犯罪。
案例提醒:广大群众面对非法集资行为和利益诱惑,一定要端正心态,切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 的所谓投资项目一定要擦亮眼睛,谨防上当受骗。
案例二十四:
余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关键词:绿化工程 借贷 高利回报 投资
案件概述:2014年,余某某与鲁某春、鲁某菲、王某珍 以成立公司谎称做绿化工程为名,承诺高利回报吸引亲朋好友及社会大众投资,并将所得资金用于借贷活动,从中赚取差价。截止案发,余某某等人非法吸收资金700余万元,涉及投资人31人。
案例分析:余某某等人假借绿化工程名义,通过成立公
司以高利回报吸引亲友及社会群众投资,并将所得资金用于 借贷和自用,已构成违法犯罪。
案例提醒:不法分子往往对非法集资活动进行了精心包装,部分投资人受不法分子诱导,降低了防范意识,最终导致被骗。广大人民群众要杜绝侥幸心理和冒险心理,防止落 入非法集资陷阱。
案例二十五:
高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关键词:农产品 养老 期权 高额回报
案例概述:2015 年,高某在盘龙区、五华区等地面向社会对“投资购买农产品、投资养老、投资购买期权”进行宣传,承诺投资给予高额回报,向社会大众非法吸收资金 500 余万元。
案例分析:高某以投资期权、股份、借款为由吸收公众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是非法集资的典型手段和方法。
案例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面对以转让股权、债权等为名的投资诱惑时,一定要引起警惕和重视,谨慎参与这一类 的项目投资。
【高息理财类】
案例二十六:
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关键词:信用卡 代理 利润 回报
案件概述:2017 年至 2018 年,李某某以推广某钱包软件、开展信用卡代还业务、代理期货操作为由,向他人承诺 本金安全、能获得高额利润回报,非法吸收资金 5026 万余元,造成大额资金损失。
案例分析:近年来,不法分子通过注册与金融业务相关 的公司,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违规开展相关金 融业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构成违法犯罪。
案例提醒:蹭热点、穿新衣,是不法分子实施非法集资惯用伎俩,近年来,非法集资活动从原来的现场推广、线下支付,逐渐向网上网下联动、进家入户营销演变,风险传播速度更快、隐蔽性更强、社会危害更大。广大人民群众不能 轻信所谓的高息“保险”、高息“理财”,还要注意不被小 礼品打动,不接收“先返息”之类的诱饵,防止落实非法集资陷阱。
案例二十七:
李某某等人集资诈骗案
关键词:服务 管理 入股 养老 投资
案件概述:2018年1月,李某某等人通过成立某商务服务公司、汽车服务公司和酒店管理公司,以投资分红“经营 管理公司”、投资分红“经营管理公司”和投资分红“酒店 入股收购”“旅居养老”等虚假名义,非法吸收资金1000余万元,直接造成100余人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王某某多次通过公司虚构传统的实业项目和新型互联网项目,以投资分红、高额回报为诱饵,专门针对老年人实施集资诈骗,已构成违法犯罪。
案例提醒:广大老年群体在投资项目时要多思多虑多问,多与子女商量,不要被眼前的短暂小利诱惑,不要轻信 所谓“高额返利”“高额回报”等宣传,时刻紧绷防范诈骗 的思想弦,理性投资、谨慎投资,牢牢守住“钱袋子”。
案例二十八:
万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关键词:教育 众筹 好处费 贷款
案例概述:2016年3月至2017年1月,万某某等人先后以扩建教育培训学校为名,在大学生中众筹资金。期间,万某 某利用在校大学生作为中间人,承诺给予好处费,诱导大学 生通过网上贷款筹集资金。截止案发,万某某等人非法吸收
190余名在校大学生网络贷款290余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例中,不法分子通过非法吸收在校大学
生网络贷款进行资金归集,犯罪手法可憎,构成违法犯罪。案例提醒:近年来,不法分子将目标转向涉世不深的大
学生,广大学生群体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选择合法的渠道 投资,防止被各种非法集资幌子欺骗。
案例二十九:
昆明某珠宝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关键词:珠宝 KTV 借款协议 高额回报
案例概述:昆明某珠宝有限公司自开业以来,以中老年群体为主要发展对象,通过街头分发宣传册等方式,以投资 火锅店、KTV 等为名,吸引社会大众签订借款协议,并承诺给予高额回报,非法吸收资金 2700 余万元,涉及投资人 200 余人。
案例分析:某珠宝有限公司以投资火锅店、KTV 等项目为名,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触碰法律底线,是以项目投资为名实施的金融违法犯罪活动。
案例提醒:不法分子在编造可投资的项目时,一般会把
“饼”画大,尽可能吸引投资者眼球。广大人民群众一定要多学、多看和多观察,并与家人沟通,学会“四看、三思和 等一夜”,以免上当受骗。
案例三十:
昆明某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关键词:投资理财 培训会 高收益
案例概述:2018 年 1 月至 2018 年 11,钱某某通过昆明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先后以投资某音乐茶座、某品牌项目的名义,采取发放广告宣传单、举办理财培训会等形式向投 资人宣称能返本付息获取高收益,向社会群众非法吸收资金
210 余万元,涉及投资人 75 人。
案例分析:钱某某在明知投资项目亏损的情况下,仍继 续以高额利息引诱社会公众投资,其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的目 的,已经触碰法律底线,构成违法犯罪。
案例提醒:任何新事物但凡与投资理财绑定,十有八九 是骗局。广大人民群众要学会擦亮双眼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请及时向所在地处非办投诉举报,或向公安机关报案。